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6-11-18

为强化我省科技创新,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海省科技计划知识产权是指执行省级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请、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全程进行的知识产权监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省科技厅业务管理处室、受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程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监管。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进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保留对其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中,应有相关知识产权评价内容。在组织开展重大科技专项时须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价。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须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对项目参与人员安排有知识产权培训。

未建立有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项目申请单位一般不得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 由省知识产权局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时,要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承担计划项目的单位,相互之间必须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第八条 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将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中的一项独立指标,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第九条 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应及时向科技项目管理单位报告。项目管理单位核实后,应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终止研究或调整技术方案。不及时采取措施,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已经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要求进行验收之前(含科技成果评价,下同),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内的应当先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保护。否则,项目管理单位不予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合同约定等情况如实总结,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同一知识产权不允许在多个项目中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等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承担项目单位同意,不得披露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成果,不得公开发表、使用、向他人提供、转让项目的资料、文件和有关商业秘密。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知识产权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管理单位在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同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完善科技计划知识产权数据库,及时跟踪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服务,且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青海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定》(青科发政字[2002]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