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6-0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拓宽企业贷款担保方式,完善企业专利权融资机制,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青海省辖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对其出质专利权可以向贷款人直接质押贷款,也可以采取担保组合等方式向贷款人质押贷款。省科技厅将设立专利权质押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过程中的贷款损失。

第六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做质押,具有专利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地位于青海省行政区划范围,成立时间须在一年(含)以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

(三)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

(四)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借款人应书面征得全体专利权人授权同意。

(五)借款人应当书面承诺专利权质押期间不得转让,如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专利权时须经贷款人同意,取得的收益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授予的专利权,且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

(二)设质专利权必须产权清晰,能够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公开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且易于处置的;

(三)设质专利权属于两个以上共同专利权人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

(四)设质专利权至少有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设质专利仍在使用,且具有盈利能力;

获得青海省专利奖以上奖励的设质专利权,其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用于设质专利权的有:                   

(一)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二)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 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 设质专利权需经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贷款人以评估价值与贷款人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设质专利权价值。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或与之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机构依据专利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物和征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在内部管理权限之内自行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但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且不得超过专利权有效期,设质专利价值必须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要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记录。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设质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

(四)按时足额缴纳年费的证明材料;

(五)设质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协商一致后签署《专利权质押合同》,合同应包括:

(一)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专利质押贷款的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前被质押专利实施许可情况的说明,以及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之日起20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领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并要求借款人提交专利证书等,同时报备365娱乐场体育投注。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加强风险控制,应在贷款前认真审核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核实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征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设质专利权的基本情况,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借款人完成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后,贷款人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和支付质押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日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专利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仍逾期不归还贷款时,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设质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贷款人应切实加强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原则,开展专利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应加强沟通与信息交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报告并抄送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其他从事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4月 1日起实施。2010年10月9日实施的《青海省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