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发明专利的优先审查 |
基本简介 | 1.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2.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后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3.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
办理条件 | 1.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2.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3.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
所需材料 |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2.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
办理处室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 |
办理地点、邮编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邮编810000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联系电话 | 0971-6310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