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及类别 |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 |
基本概念 |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
相关规定 | (一)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根据《物权法》第227条,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210条,专利权质押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五项内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 根据《物权法》第227条,专利权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物权法》第222条和229条,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设立专利权最高额质押。 (二)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3款,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中止程序包括了“暂停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专利登记簿中应当登记专利权质押信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专利公报应公告专利权质押信息。 |
受理范围 | 仅受理中国大陆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该类请求的当事人不受代办处所在地区的限制。当事人任意一方涉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代办处不予受理。 |
所需材料 | 1.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他文件。 2.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的,变更材料应当包括: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3.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的,注销材料应当包括: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
办理注意事项 | 1.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应确保通讯无误。 2.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发日应当与专利证书的记载相同,若用作质物的专利不止一件,应分别填写清楚。 3.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当由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 4.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5.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
办理处室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 |
办理地点、邮编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邮编810000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