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及类别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
基本概念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合同加以留存,并出具备案证明且对外公示的行为。 |
相关规定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方法》(国家知识产权第六十二号局令)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合同的生效日不一定是合同的签订日,应当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 |
受理范围 | 代办处仅办理中国大陆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申请。该类请求的当事人不受代办处所在地区的限制。当事人任意一方涉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代办处不予受理。 |
所需材料 | 1.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明。 6.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办理注意事项 | 常见的不予备案的情形: 1.许可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权利人。 2.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3.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4.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5.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6.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8.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9.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
办理处室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 |
办理地点、邮编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邮编810000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联系电话 | 0971-6310956 |